3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6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针对于当地水泥行业的处罚决定书提到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为: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的六家水泥经营者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2016年10月,当事人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2016年10月11日,当事人组织六家经营者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
同时,当事人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当事人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垄断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2020〕30号提到,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