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600678)2016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4-103号和2015-03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上诉人成都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作出(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成都水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