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昌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昌兴矿业”)于2015 年6 月23 日与张敬红签署了《关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下称<>》,拟向张敬红转让其持有的巢东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7,080,000股,占巢东股份总股本的7.06%。
公司于2015 年6 月24 日披露《巢东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及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44),2015 年6 月26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2015 年6 月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5 年7 月2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昌兴矿业原持有本公司股份43,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06 %,本次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昌兴矿业持有本公司股份26,620,00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0%;张敬红持有本公司股份17,0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6%。
本次转让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巢东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03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
通 讯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股份
签 署 日 期: 2015年7月21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持有95.76%的股权;安徽省供销社联合社机关服务中心持有1.18%的股权;安徽省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18%的股权;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1.18%的股权;安徽省天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0.59%的股权;安徽省瑞隆印务有限公司持有0.11%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力投资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了本次交易;原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了部分股份。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新力投资将不排除继续增持巢东股份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新力投资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括两部分:(1)新力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2)第一大股东昌兴矿业通过协议转让其股份导致新力投资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新力投资于 2015 年 7 月 7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上市公司股份5,667,09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平均买入价格 14.76元/股。
(2)昌兴矿业于2015年7月20日完成股份协议转让手续,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080,000股,占7.06%协议转让至张敬红,从而导致新力投资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经过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1,967,094股,约占上市公司17.34%的股份,将成为巢东股份第一大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增持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自于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可能。
二、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可能。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可能。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具体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证券监管法规,依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生产、采购、销售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进行交易。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巢东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015年4月22日收购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2015年4月22日收购完成以后,新力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交易情况:新力集团继续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金额预计为5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日常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在2015年7月7日在上海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买入566.71万股外,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详见2015年7月8日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徐立新
签署日期:2015年7月 21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立新
日期: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