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家建房,家住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的陈干(化名)于2007年3月28日、4月1日先后从住处附近的建材店买了巢湖市某公司生产的水泥,建材店是由刘某经营。
但是不幸的事情却发生了。 2007年4月13日,陈干和木工正在屋顶将已经浇灌好水泥混凝土的木壳拆除,突然间,屋顶坍塌,陈干摔下来,被混凝土砸倒。当日陈干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住院至4月14日,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
事发后,陈干的妻子将家中还剩下的水泥送往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检测站出具了水泥物理检验报告二份,结论为水泥“三天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及“抗压强度28天不符合标准要求”。 2007年5月28日,陈干妻子又来到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骆岗工商所投诉。该所受理后,赶往事发现场(陈干家)查看,工作人员发现陈干家使用的水泥确实为投诉的品牌,于是立刻组织陈干与水泥经销商刘某协商,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7月13日,陈干将水泥经销商刘某和水泥生产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其损失费用,后又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一审判决生产商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生产商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在受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在一审重审中,法院审理认为,普通的个人消费者为建私房购买水泥的途径,可能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购买,也可能是从经销商处购买。由于陈干居住合肥,距水泥生产企业较远,其选择从经销商处购买水泥,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同时陈干提供的水泥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品牌水泥相同,所以陈干有理由相信自己所购买的水泥为被告生产的水泥。经销商刘某也指明陈干确实从其处购买了水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在于生产厂家,而生产厂家既未举证证明其生产的水泥系合格产品,又未举证原告房顶倒塌与其生产的水泥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应该承担赔偿损失。一审重审后,法院依然支持生产厂家应该承担陈干的损失费用,生产厂家不服,提起上诉。
由于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涉案双方都希望能够尽快解决问题,合肥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之后,尝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较为配合,法官的调解便有了突破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干与生产企业于近日达成协议,生产商一次性支付陈干4000元,于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陈干不再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为由,向生产商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