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人网】??? 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李某夫妇于2009年7月29日和8月6日两次到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水泥36吨用于建房,在修建过程中,原告发现建修的楼梯、柱梁出现水泥块坠落,认为水泥质量有问题。被告公司两次派人到场检验,均认为公司的水泥质量没有问题。期间,通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没有通知被告公司派员到场的情况下,提取了水泥样品,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结论为水泥不合格。原告向被告索赔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以通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没有通知公司派员到场的情况下提取了水泥样品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报告至今没有送达为由,否认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并提供证据佐证同批次的水泥为合格产品,拒绝赔偿。但被告公司了解到原告是5.12地震的受灾户,目前家庭较困难后,同意补偿原告水泥40吨,并当场向原告出据了提货单据。